201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施工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送施工监督机构审批。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完成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开展施工质量检验,质量检验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六、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开展施工质量管理,并将施工质量管理记录在案。
八、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记录应当记录在案。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文明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记录应当记录在案。
十、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完成施工,签订竣工验收协议,并报送施工监督机构审查竣工验收协议。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监督机构要求,开展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在案。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事故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及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
十四、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向施工监督机构报送施工质量检验、安全监督检查和文明施工管理记录。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结算、支付施工费用及其他经济责任。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要求,落实施工后续服务责任。